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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韶府[2007]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韶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7]2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见附表)。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2007年纳税期限为11月和12月。

四、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

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范围

等级

单位年税额        (元/㎡)

地段

武江区、浈江区

一级

18.00

浈江区:小岛范围内中山路(含中山路)以南的区域;

二级

15.00

浈江区:小岛范围内323国道以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火车站广场、启明南路、南韶路、北江路、站南路等,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武江区:工业东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惠民南路、惠民北路(至五里亭大桥以南)等路段;

三级

9.00

浈江区:京广铁路以西,北至第二技校(含第二技校)、南至韶冶铁路支线与韶南大道交汇处,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武江区:十里亭大桥南端起,沿建设路、新323国道、武广铁路连线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北,除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四级

4.00

韶钢、十六冶、大宝山等工矿区的占地范围;
浈江区、武江区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五级

3.00

浈江区:花坪镇所属区域;
武江区:重阳镇、江湾镇所属区域。

曲江区

一级

8.00

鞍山路、府前路、建设路、中华路、长江路、沿堤路、桃园路、南堤路、人民路、文化路、车田路、和平路、育新路、站前路、沈屋路、友谊路、韶钢路、环城路、马坝大道及城南大道等路段;

二级

4.00

辖区除一级、三级以外的区域;

三级

3.00

小坑镇、樟市镇、罗坑镇所属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