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