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
常建规〔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3〕226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10月22日);其余文件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10月2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
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常政规〔20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