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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综合〔2024〕65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2024年6月4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以“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目标,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规定参加省属企业有关事故的调查,按权限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四)督促省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省国资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和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根据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为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类企业、第二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见附件1)。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省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省属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省属企业可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和选人用人,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省外、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省属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消防、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科学设置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及目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通过国资监管系统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省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要充分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开展专项风险辨识,编制专项风险管控清单,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省属企业严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并监督实施。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