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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

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打造“百里秀美邕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邕江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邕江滨水区域,是指纵向自邕江上游老口航运枢纽至下游邕宁水利枢纽,横向以邕江常水位为起始线向水域、陆域适当延伸的沿江区域。具体范围由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确定。

  第三条  邕江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彰显特色、共治共享的原则,注重整体保护和历史传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邕江滨水区域各项工作。

  沿岸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邕江滨水区域建设、管理等工作。

  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对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邕江滨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邕江滨水区域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市政和园林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邕江滨水区域数字化建设,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创新应用技术等,促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

  第八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邕江滨水区域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市政和园林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海事机构以及沿岸城区人民政府,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邕江滨水区域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注重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宜居建设和历史文化传承,突出滨水特色,科学确定邕江滨水区域的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构建自然开敞的滨水生态绿地空间和高低错落的临江建筑空间。

  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邕江滨水区域的范围;

  (二)邕江滨水区域的功能分区和各功能分区保护利用目标;

  (三)邕江滨水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域控制线、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重要市政设施黄线、集中建设区范围线等重要控制区(线)及其管控要求;

  (四)邕江滨水区域重点片区范围以及重点片区的管控目标和管控规程;

  (五)特色风貌塑造以及整体天际线、重要开敞空间的规划控制引导。

  第十一条  在邕江滨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结合邕江滨水区域特点,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公交、水上交通、静态交通等综合公共交通体系,根据休闲旅游、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等活动需要,依法优化码头布局、码头功能和航运功能。

  第十三条  邕江滨水区域内应当结合功能分区、沿江景观特色、社会公众活动特点等,合理规划、布局安全美观、智慧节能、层次丰富、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的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法治宣传、文化传播等活动功能的公共空间。

  第十五条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推进智慧充电桩、智慧路灯等物联网融合设施建设,利用多种感知技术,加强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