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市发改安置〔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电话:07733899676)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顺利实施,保障移民合法权益,规范实施阶段过程管理,使移民安置规划更具科学性、务实性、操作性,规范移民安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广西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经批准或审核同意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移民安置方式、设计方案、工程量及投资等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设计变更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广西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审核同意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三)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四)坚持先申报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涉及的各级、各部门(机构或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及其投资调整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实施及监督指导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第五条经批准或审核同意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根据长塘水库移民安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以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为基础,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因及分类
第六条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执行标准发生变化。
(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规划设计水平年发生变化。
(四)用地范围、实物指标、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意愿、移民安置方案、库底清理方案、企(事)业单位处理方式等发生变化。
(五)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不符。
第七条以经批准的或审核同意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为基准,根据设计变更内容、投资等的变化,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实物指标变化。
1.以县(区)为单位,人口、土地、房屋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大于3%的。
2.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农村移民安置方案发生变化。
1.安置标准发生变化。
2.安置方案发生以下变化情形的:以县(区)为单位,移民集中安置人数变化大于20%;分散后靠安置(含自行安置)人数变化大于20%;各类生产安置方式的生产安置人数变化大于20%;生产安置方式类型变化。
3.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地点发生改变或占地变化大于20%。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变化。
新增或取消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处理方式调整。
(四)移民单项工程建设单体项目(独立招投标项目)投资变化大于10%或金额变化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五)库底清理投资变化大于10%的。
除以上情形,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纳入地方行业规划的,或由项目产权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已签订协议负责改(复)建的交通工程、电力工程、通信与广播电视工程等专项工程设计变更,不作为本办法设计变更处理范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规划设计单位向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组织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会商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等。
会商同意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一般设计变更报告,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将设计变更报告送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进行审核,并填写核定表(附件2)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定。
县(区)人民政府将设计变更的各项材料送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长塘水库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规划设计单位向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申请表,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组织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会商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
会商同意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将设计变更报告送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进行审核,填写核定表,并提交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规划和标准提出意见。县(区)人民政府将各方意见及设计变更事项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核定。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共同报上级部门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将项目变更的各项材料送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长塘水库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并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因抢险救灾处置需要变更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实施,同时将变更情况报送项目法人、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抢险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是对原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和优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顺利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监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是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擅自组织实施、肢解重大设计变更规避审核、设计变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长塘水库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县(区)设计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变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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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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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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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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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包括设计变更的理由和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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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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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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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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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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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评估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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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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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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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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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区)设计变更核定表
年 月 日
申请变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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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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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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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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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包括设计变更的理由和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的资金对比、变更对移民安置的影响分析、变更后的初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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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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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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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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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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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评估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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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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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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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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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
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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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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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及编制要求
一、概况
简要概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基本情况、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涉及设计变更项目或工程基本概况(包括设计单位、实施责任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等)。
二、设计变更必要性
重点对设计变更的理由进行阐述,详细叙述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设计变更申请批复情况等。
三、设计变更主要情况
详细阐述设计变更项目情况、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后的设计成果,并对设计变更前后的主要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
四、技术经济分析
重点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度适宜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分析,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移民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变更前后的资金变化情况、变更对相关移民工程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的影响分析、变更可能对其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带来的影响分析等方面的结论意见,明确设计变更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期适宜的结论。
附件4
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材料清单
(重大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申请表
二、设计变更报告
三、县(区)设计变更核定表
附件5
报市人民政府的材料清单
(重大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申请表
二、设计变更报告
三、县(区)设计变更核定表
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