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制定的《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水资源税的制定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水资源税实施办法》),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改革试点要求,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
,以下简称《北京市水资源税实施办法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税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水资源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制定《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具体征收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二、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是什么?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除规定的不征水资源税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四、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五、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机构注册所在地;除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取水口所在地。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六、本公告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与《水资源税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水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一致。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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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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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核定书编号: 单位:立方米、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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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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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源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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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取用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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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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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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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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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量所属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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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类型 |
□地表水 |
取用水户类别 |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 |
其他用水户类别 |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 |
所在区域 |
□城六区 □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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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用途 |
取水许可证编号 |
取水口地点 |
水表编号 |
上期表底数 |
本期表底数 |
回灌井水表编号 |
回灌井上期表底数 |
回灌井本期表底数 |
核定本期取用水量/核定本期发电量/核定本期排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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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非居民 □特种行业 □农村人口 □粮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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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非居民 □特种行业 □农村人口 □粮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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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非居民 □特种行业 □农村人口 □粮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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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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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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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人: |
|
抄表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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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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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相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填写。有多种取用水用途的,请分行填写。“取用水户类别”和“其他用水户类别”两项不可同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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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计征。“特种行业”是指洗车、高档洗浴场所、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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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本期取用水量/核定本期发电量/核定本期排水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的用量。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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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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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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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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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办税员姓名 |
|
办税员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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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在地 |
|
取水许可状态 |
□已办理 □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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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号 |
|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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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所在地 |
市 区 乡/镇/街道 |
取水地点 |
|
适用税额等次 |
□城六区 □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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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取用水行业 |
□农业 □城镇公共供水 □特种行业 □其他 |
特殊用水类别 |
□疏干排水 □地源热泵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 |
年计划用水指标 |
立方米 |
||
取水许可有效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
不填 |
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
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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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量核定机关 |
|
取水量核定机关行政级别 |
□省级 □地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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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
信息变更日期 |
年 月 日 |
注销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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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此信息采集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纳税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办税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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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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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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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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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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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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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
税款所属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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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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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状态 |
□已办理 □未办理 |
纳税人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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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号 |
|
取水地点 |
市 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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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地表水 □地下水 |
年计划用水指标 |
立方米 |
适用税额等次 |
□城六区 □其他区域 |
|||||||
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
不填 |
取用水行业 |
□工商业 □特种行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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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
不填 |
取水量核定机关行政级别 |
□省级 □地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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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征收子目 |
上期累计取水量 |
本期取水量 |
本期累计取水量 |
累计超计划取水量 |
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 |
本期适用税额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9-10-11 |
|
□地表水 □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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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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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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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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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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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
经办人(签章) |
|
代理人(签章) |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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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章)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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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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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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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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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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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税款所属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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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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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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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在地 |
|
取水许可状态 |
□已办理 □未办理 |
取水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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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
市 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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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适用税额等次 |
□城六区 □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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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行业 |
□城镇公共供水 □农业 |
特殊用水类别 |
□疏干排水 □地源热泵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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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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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项目 |
征收子目 |
累计取水量/累计发电量 |
本期取水量 |
合理损耗率 |
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 |
适用税额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本期已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8-9-10 |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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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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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
|
|
|
|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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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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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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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
经办人(签章) |
|
代理人(签章) |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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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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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章)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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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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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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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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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有减免税项目代码的纳税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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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税款所属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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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
取水许可状态 |
□已办理 □未办理 |
纳税人所在地 |
|
|||||||||||
取水许可证号 |
|
取水地点 |
|
年计划用水指标 |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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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类型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适用税额等次 |
□城六区 □其他区域 |
|||||||||||
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
不填 |
取用水行业 |
□农业 □工商业 □城镇公共供水 □特种行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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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
不填 |
取水量核定机关 行政级别 |
□省级 □地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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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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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减免税项目名称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免税水量 |
本期适用税额 |
减征比例 |
本期减免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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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4×5×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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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
|
|||||||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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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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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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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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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
办税人(签章) |
|
代理人(签章) |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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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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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章)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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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