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24日 粤税发[1990]492号
广州、梅州、韶关、佛山、肇庆、湛江、茂名、河源、清远、深圳、珠海、东莞市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八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
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