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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5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咸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住宅用地供应。落实土地出让与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宅用地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二、积极盘活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积极用好中省相关政策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同时支持房地产企业优化开发,对于企业尚未开工建设用地,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促进房地产土地市场流通转让,鼓励房地产企业转让闲置土地或合作开发,支持房地产企业合法分割宗地开发或转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支持高品质住宅建设,对设计建设进深在2.4米—5.0米之间,两面或三面对外通透开敞,每个空间高度不低于两个住宅自然层高度,采用覆土植物绿化的公共活动空间或单户活动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配建的社区用房、幼儿园及公益性房屋、设施功能配套等公共服务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使用或分配的,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四、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优化房地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将居住区空间治理指标(建筑高度、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推动高品质住宅开发,支持超低能耗、适老化、智能化等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推动房地产项目周边医疗、教育、交通、地下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五、积极开展以住房团购为主的促销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开展“百城千企”促销活动,广泛开展合作团购活动,合理商定房价。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结合产业导入,通过团购商品住房方式集中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支持对符合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具体由园区和用人单位自行确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六、加快去库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思路,选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需定购、以购代建,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房屋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及人才公寓。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用房。推行房票安置政策(具体见《咸阳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被征收居民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房票安置奖励。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房票使用部分免征新购房契税,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购房金额超出房票部分可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七、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条件。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咸阳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八、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和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税政策。2025年1月1日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清交易契税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房价0.5%的购房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如退房要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九、落实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不设定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可提高至1.2倍。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全面开展“商转公”贷款、组合贷、存量房贷款业务。

2026年12月31日前,贷款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可按需申请,不再依据职工(若已婚则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最终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比例和还款能力测算等额度计算方法保持不变。(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咸阳市分行牵头,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按职责落实)

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让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开展以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方式。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地单位可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证明材料,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可延期12个月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十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依据市场情况优化调整预售许可条件。加强预售资金全流程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节点管控”的原则,优化资金支出使用流程,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审核、划拨“全程网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非监管账户资金来源,落实账户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同时施行预售资金保函业务,支持稳市场主体。

探索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对明确为现房销售的项目和企业要在土地、融资、税收、公共资源配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动商品房销售模式从预售向现售转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咸阳金融监管分局、人行咸阳市分行、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十二、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鼓励试点“红蓝章”审批制度,实现提前办、容缺办、同步办,缩短业务审批时限。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人防、消防、规划、建设等工程验收,确保项目及时交付,实现建设项目“验登合一”,推动“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十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全领域管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的检查,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构建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十四、实施居住区配套设施不动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及独立车库(不包含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机械车位、车库)办理销售办证手续,参照地上建筑物办理政策执行。地下车位(库)不收取物业维修资金,其维修管理纳入地上对应建筑物一并管理。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配套商业建筑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针对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下,可进行用途调整,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五、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强化正面舆论引导,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属地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众账号等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对虚假信息和恶意炒作、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行为要及时管控、从严查处、快速辟谣,第一时间消除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人行咸阳市分行、咸阳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附件:咸阳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附件



咸阳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将被征收的住房补偿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房票安置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施行房票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维护被征收人权益,有利于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结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采取的一种安置形式,被征收人可凭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原则上为现房或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在12个月内可交付的期房。

第四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两管委会”),现行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

第五条  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房票安置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安置方式。

第六条  两区两管委会及其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可与入库企业具体商洽优惠事宜,并将房源情况告知被征收人。两区两管委会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筹集及保障工作,印制并监督指导辖区实施单位做好房票安置业务;两区两管委会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落实房票安置,负责房票安置协议签订、房票发放、结算、兑付等工作。

第七条  房票由市住建局指导两区两管委会统一印制。房票应当载明编号、对应的补偿安置协议号、持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票面金额、出票日期、有效期限、印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票安置奖励是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