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市监规〔202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2月21日
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建立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湖北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湖北省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
第四条 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
第五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地且主要创新工作位于湖北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
第八条 申请检测评定的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关键核心部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符合湖北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求,实现国产替代,且为国家、湖北省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经商相关部门确定,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设备价值要求。
第九条 申请进行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产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创新、质量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有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装备产品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
(四)装备产品属于相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目录要求。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经商相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装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产品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十条 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相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检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检测评审细则,对申报的装备产品进行检测评审,出具检测评审报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检测评审报告及检测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测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意见,确定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发布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新增申请的装备产品,其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中的关键指标应高于已公告的同类型中国、湖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第三章 检测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遴选检测评审机构,相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十八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湖北省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第十九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发布的有关公告,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