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8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9号
),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财税[2006]41号
)中规定,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184号
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
184号
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
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