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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等精神,调整优化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和删除内容

(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等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80号)中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1.第三十六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其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需按我市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到位后,中断缴费3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核销标准进行报销,超过3个月的,不再办理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修改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其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可按我市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到位后,中断缴费3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核销标准进行报销;超过3个月的,不再办理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第三十七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修改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政策执行前已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暂按原政策执行。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第三十八条“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达到25年,女性达到20年,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人员与参保人员在岗职工同等标准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其中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连续缴费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统筹区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在我市统筹区域内连续缴费不低于10年,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部分费率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年缴费基数和选定的缴费档次对应的统筹基金费率进行补缴。统筹区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删除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办理停保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不间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3个月内未办理接续手续将视同新参保人员。”

5.删除第三十九条“2000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性须满25年,女性须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连续缴费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二)调整合并、转让、破产等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趸缴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