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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科工信法规〔2024〕4 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2024〕2 号)等文件精神市科工信局与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联合制定了《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附件: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2024〕2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支持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范围主要包括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等服务支出。

第三条 中小企业须在海口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四条 中小企业须属于五大细分行业之一(五大细分行业指:药品及医疗用品制造业、食品饮料制造业、输配电设备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建材制造业)。

第五条 中小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中小企业须参与数字化转型改造,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的具体评定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为依据。

第八条 中小企业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支出总额的 70%享受补助,每家企业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可享受补助的数字化改造支出总额以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第九条 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自《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有意愿申报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须在数字化改造实施前向市科工信局提交项目申报文件,市

科工信局将按照“全年开放、随报随审”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正式启动数字化改造工作。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市科工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报市科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1.中小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见附件 1);

3.中小企业与集成服务商拟定的合同草案;

4.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方案(见附件 2);

5.以上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补助。中小企业改造完成后,须向市科工信局提交申报补助材料。市科工信局将按照“全年开放、随报随收、季度审核”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材料评审。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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