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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有效期3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2025〕5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3815”战略发展目标,壮大“三大经济”,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支撑产业强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协同联动发展

(一)成立省级行业协会。积极支持成立省级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协会,由行业管理部门一并落实相关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和业务监管职责。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参与光伏制造、光伏发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等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在省内及南亚东南亚等境外区域推广应用。

(二)设立光伏产业基金。有条件的州(市)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设立“光伏发电+光伏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引领光伏产业技术创新、迭代升级。

(三)组织光伏产业交流研讨。省直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协会分别搭建光伏行业交流合作平台,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交流研讨会,鼓励光伏发电企业与光伏制造企业开展设备、产品等多方面合作。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

(四)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光伏项目开发。鼓励企业结合主责主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老挝、缅甸等境外光伏项目投资开发,研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境外新能源电力回送,2028年实现完全市场化交易。支持省属企业参照央企标准,研究确定境外能源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五)支持跨省跨境电力贸易。强化与周边国家电力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中老500千伏联网工程,适时推进中越、中缅高电压等级电力联网项目,积极建设昆明区域国际电力交易平台。支持境外光伏发电项目参与西电东送、云电外送等跨省跨境电力交易,提升互济能力,促进跨省跨境电力双向贸易不断深入。

(六)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多卡合一”“运抵直通”等便利化措施。将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6个工作日内。支持发电企业的境外光伏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深入做好《云南省境外投资指引》宣传推介并及时更新国别动态,加强国际交往、营商环境、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税费政策、新能源规划、光伏产业政策等服务指导。加强“走出去”海外综合服务能力建设,为有意向赴周边国家投资的光伏制造及发电企业进行“一对一”市场开拓及投资咨询。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七)支持上下游企业绿色融通发展。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光伏发电企业、储能企业及大工业企业等联合建设零碳工厂、零碳园区。对成为国家零碳园区、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