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办函[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17]56号)规定,,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南,机场路以西,一江山大道以北,台州大道以东。
二级土地范围:市府大道东段以南,二条河以西,洪家场浦以北,机场路连一江山大道至三才泾以东。
三级土地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未列入一级土地、二级土地区域。
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暂按土地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等级划分。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全部为三级土地。
(三)台州市椒江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