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2025〕129号
各市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海南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5年3月5日
附件1
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市县党委宣传部、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三)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资金;加强监督区域内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县党委宣传部、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补助,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及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总分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补助用于以下方面:
(一)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包括应急广播服务平台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包括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的发射机、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设备购置等。
(三)融媒体中心建设,包括全媒体传播所需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补助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送地方戏服务补助用于开展戏曲进乡村、免费或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补助,用于搭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数据传输、线上活动、宣传培训推广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公共文化云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补助用于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流动文化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全民阅读活动等。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包括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农家书屋,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出版单位、文艺院团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流动文化服务车辆购置。
第十四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配置村(社区)公共文化中心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五条 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参照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要求确定实施。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我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免费开放运转,以及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相关经费,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结算补助安排。
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指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的指定项目。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并提供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补助分配给省本级和市县。其中:除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般项目补助分配给省本级的比例不高于40%,分配给市县的比例不低于60%。分配方式如下:
按项目法分配给省本级。补助资金用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推动海南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项目。
按因素法分配给市县。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基本因素按因素数据、权重分配各市县金额,业务因素按工作任务量、测算标准分配各市县金额。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补助基本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占30%),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各市县行政区划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占10%),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各市县行政区划国土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乡镇个数(权重占20%),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各市县乡镇个数最新数测算。
(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个数(权重占30%),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各市县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最新数测算。
(五)财政困难程度(权重占10%),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各市县财政收支最新数测算。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补助业务因素及测算标准如下:
(一)戏曲公益性演出。根据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演出场次、补助标准测算。
(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根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年度计划任务量、补助标准测算。
(三)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根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测算。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根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县级及县以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点、服务站)个数、补助标准测算。
(五)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根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总馆、分馆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给市县的一般项目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不含三沙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该市县基本因素/相关市县该基本因素总值×该基本因素权重×(市县一般项目基本因素补助总额-三沙市分配金额)]+∑(该市县业务因素值×补助标准)。
三沙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参照2024年补助数下达。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促进群众文化消费。
对省级预算单位的奖励资金按项目法分配,根据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主要用于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的省委、省政府部署项目以及省级预算单位重点实施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对市县的奖励资金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部分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部署并由市县实施的项目。因素法分配因素具体如下:
(一)公共文化投入情况(权重25%)。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一般公共预算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测算。
(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情况(权重25%)。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的各市县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最新数测算。
(三)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权重20%)。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最新预算执行进度测算。
(四)旅游文化融合发展情况(权重20%)。按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报省统计局的市县旅游高质量考核数据测算。
(五)脱贫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权重10%)。按海南统计年鉴最新公布数据等测算。
对市县(不含三沙市)的奖励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县奖励资金=∑(该市县分配因素/相关市县该分配因素总值×该分配因素权重×对市县的奖励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市县项目法分配奖励资金额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完善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引导作用。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后15日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和资金绩效目标建议报省财政厅,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建议,除财政部指定项目资金外,省财政厅将以上年分配因素数据等为依据按因素法分配其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6〕178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和《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补助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的资金。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支出责任,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本地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日常运转。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共同管理。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本省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资金分配建议,根据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省级单位及市县预算金额。
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