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结合2024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细则》,现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齐政发〔2015〕1号)进行修改,将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核定地下水超采区,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删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齐政规〔20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为更好履行地下水监管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齐政发〔2015〕1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3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3044/202302/c02_107905.shtml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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