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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的通知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全省外贸发展实际,现将《2025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的宣讲和落实。

 

云南省商务厅          

2025年4月11日       


2025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

 

一、优化升级贸易方式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按照贸易方式对实际产生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其中,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支持比例。贸易方式与贸易产品不重复支持。

(二)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升级。对正常开展业务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联网信息平台和海关查验中心相关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运维服务等费用给予支持。

(三)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引流。对正常开展业务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营服务方开展宣传培训或境外客商经贸对接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设备租赁、网络推广、广告制作和投放、开设境外线上线下展厅平台和海外店铺等费用给予支持。

(四)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动。由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营服务方为符合条件的境外采购商及第8届、第9届的南博会采购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品免除物流费用。

(五)提升海外仓运营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仓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信息化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展销、国际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企业开设海外店铺、新媒体(直播)、企业培训等费用给予支持。

(六)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国际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企业开设海外店铺、新媒体(直播)、企业培训等运营费用给予支持。

(七)培育跨境电商主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独立站或新媒体(直播)等渠道拓展跨境电商,全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一定规模的企业,对其产生的平台使用(建站)费、引流(广告)费和外贸管理软件使用费给予支持。

(八)支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建设。对本年度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建设费用(查验大棚、仓储设施、暂不放行仓库、熏蒸仓库等,查验设备、卡口设置、信息化系统采购和安装等)给予支持。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在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场所加装地磅,且本年度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的费用给予支持。

(九)支持边贸进出口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对在边境地区开展边贸进出口商品、落地加工商品展示销售的专业化市场建设费用(场地设置、交易大棚、信息化管理系统)给予支持。

(十)支持企业创新贸易线路。对全省各海关指定监管场地首次进口企业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单个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仅补助一次。

(十一)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开展生产需要的厂房建设、租用、改造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国内段运输费用给予支持。

(十二)支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商品并开展落地加工(边境贸易进口原料占比应大于等于20%)的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费用给予支持,对国内段运输费用给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产业和商品

(十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重点产品对实际产生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其中,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支持力度。贸易方式与重点产品不重复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农产品出口备案。对2025年度新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食品原料种植场及养殖场备案、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等实际种植或运营企业给予支持。

(十五)加强农产品出口试点建设。支持农产品出口试点扩大基地备案、加强培训管理、增加设备投入、开拓国际市场、实施信息化及农业组织化建设、采购第三方服务、开展出境水果包装厂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推广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打造农产品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

(十六)支持能矿产品进口。对有色金属、金属矿砂、稀土等能矿产品进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建设或进行功能改造提升并投入使用的能矿产品集散中心所产生的仓储功能改造和提升、设备购置和租赁、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和升级、场地租赁或使用等费用给予支持。

三、增强外贸国际竞争力

(十七)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2025年度达到认定标准的省级、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产生的数据端口接驳费用、场地租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研发、国际网络营销宣传、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在海外开设店铺、开展外贸进出口技能及边民培训、翻译等费用给予支持。

(十八)发挥行业“领跑者”作用。对服务、带动本行业内3家(含)以上企业开展或扩大外贸进出口业务的行业“领跑者”企业,实现带动企业与本企业同一产品类别外贸进出口额较2024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或实现进出口额“0”的突破给予支持。

(十九)支持为边民提供购销综合服务。对市场主体服务边民在国内电商平台(非边民互市交易申报和国内销售平台)实现边民互市产品交易(以采购额为准,非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支持。对组织边民开展边民互市政策宣讲培训,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第三方机构给予支持。

(二十)支持边民互市贸易物流综合服务。因满足“整进散出”等监管需要,由边境地区选定边民互市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购买的运输、装卸车辆或设备费用给予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实力。对企业开展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大力培育企业获得AEO高级认证,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十二)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对企业或商协会在境外开展品牌推广、“IP塑造”产生的海外广告投放费用、海报制作及海外媒体宣传费用、建立国际营销网点场地租赁或使用费用等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或商协会单个品牌仅能支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