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年6月6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10]105号
)规定,现将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
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要求,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先后在2010年、2011、2012年和2013年分别发布了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政策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