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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646号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两税”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农村居民建房应纳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严格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政策的知晓度,提高建房农村居民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二)严格依法征收管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或经批准翻建住宅的,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在非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的、占用耕地建设非自用住宅的,均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不得对农村居民摊派耕地占用税。
(三)地税机关直接征收。除地税机关及其征收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必须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四)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
二、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地税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家庭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进行契税纳税申报时,凡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为无住房的,可以将此次申报纳税的房屋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书面查询结果的有限期限为30天。
对个人婚前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婚后进行纳税申报的,可按照财税〔2010〕9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两税”减免管理
(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