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自然资规〔2025〕1 号
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金融监管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30日
黑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美丽龙江建设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矿山创建坚持“绿色发展、规划引领,分类施策、全面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协同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开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林草、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见附件)。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矿办)设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健全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负责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和省级绿色矿山储备库。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名录申报材料初审、抽查核查和动态管理等评估认定工作。
(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涉及省级事权的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
(四)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持证生产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提供涉及安全生产等相关的佐证材料。
(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法依规将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六)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参与绿色矿山遴选核查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涉及林地草地占用等相关的佐证材料。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积极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九)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章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七条 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统一按照自然资源部、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要求实施。
第八条 矿山企业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一)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绿色矿山。
(二)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区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
(四)新建矿山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责任,并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企业应签订绿色矿山建设《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
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五)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六)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标准和评价指标,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鼓励申报参与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七)矿山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及时回应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四章 绿色矿山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 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剩余储量(按储量年度报告)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的生产矿山。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合法有效,已取得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三)矿山连续生产运营,近一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草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在履行期限内已执行到位(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且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
(四)矿山参加遴选期间,矿业权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
(六)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经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并编制自评估报告。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矿山企业在自评估报告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矿山所在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省绿色矿山储备库(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提交绿色矿山申请表、自评估报告和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账、图片和影像等申请材料。矿山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矿山企业申请后,会同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纳入省绿色矿山储备库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矿办。
第十一条 遴选核查
(一)省绿矿办对各市(地)推荐参加省级绿色矿山名录遴选的矿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省绿矿办建立绿色矿山抽查核查专家库,专家评估组组长、成员从专家库抽取。
(三)省绿矿办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矿山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并组成专家评估组。评估组专家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及行业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符合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抽取的评估组专家应与待评估矿山无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待评估矿山自评估工作,与待评估矿山存在业务往来的应主动向委托方提出回避。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评估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专家评估组对企业自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内业评估,确定现场评估重点。采用召开会议、实地核查、走访问询等方式对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经专家评估组会商并编制形成评估报告。实地核查基准人日数不少于5人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和评估结论负责,相关工作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包括工作概述、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与建议等,总结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亮点,明确失分项及原因并提出建议,同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会议及现场核查影像资料等作为报告附件。
第十六条 省绿矿办应健全完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评估组要及时将被评估矿山的申报材料、评估过程中采集的影像、数据、材料(复印件)等遴选核查资料及评估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要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矿山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经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建立随机抽查、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省绿矿办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依法依规受理实名举报和投诉。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委托绿色矿山评估服务。对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激励约束政策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一)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作为主体对周边矿山(包含已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重组。
(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时,评标中将绿色矿山作为评分因素,相应增加权重。
(三)绿色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办理。
(四)加强信息共享,绿色矿山遴选抽查可与矿区生态修复等日常监督管理同步进行,采信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相关部门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用地项目清单,争取国家保障计划指标,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需求。
(二)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审批、用地成本减轻、存量工矿用地盘活,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支持。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对于采矿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企业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