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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财规〔2025〕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基层管理服务质效,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按照坚持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动、强化基层治理、提升服务质效的工作原则,建立以乡镇、村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为载体的基层管理体系,建立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建立以承保机构服务力量为主力、以乡镇农业保险专干(含兼职,以下简称乡专干)和村协保员为补充的基层服务队伍,持续推动金融服务重心下沉,增强金融服务联动性。

二、职责分工

州(市)政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展工作。县(市、区)政府重点围绕建立管理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服务队伍“三建立”提出落实措施,统筹推动本地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乡镇政府确定本乡镇农业保险牵头及协办单位,负责辖区内“三建立”工作的具体落实。承保机构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承保理赔。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基层管理体系。乡镇政府与承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共同设立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重点组织抓好农业保险政策“最后一公里”落地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协助提供营业场所,基层保险、金融机构配备必要办公设备的方式,力争在实施农业保险的乡镇、村实现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全覆盖。保险(金融)机构专业人员、乡专干、村协保员协同开展农业保险及其他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二)建立基层服务队伍。已开办农业保险的乡镇按照“乡乡有专干,村村有协保员”的模式建设基层农业保险服务队伍。乡专干由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从乡镇相关的基层单位指定。村协保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可从村“两委”干部或有威望的村民中择优聘任,并在本村公示。村协保员待遇采取相关保险(金融)机构协议付费方式,由“协保员报酬+金融服务绩效”构成,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金融服务绩效由保险(金融)机构按照“年终考核,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工作业绩发放。承保机构要加强对村协保员的培训考核管理,严格规范协保员协保协赔行为。鼓励森林保险承保机构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为森林保险村协保员。

(三)建立基层工作机制。保险(金融)机构要建立基层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及业务流程,规范基层管理服务工作运行。建立乡专干服务工作制度,由乡专干负责具体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要求,组织农业保险政策培训宣传及投保动员,汇总建立辖区内参保理赔台账等。建立村协保员服务工作制度,由村协保员根据承保机构委托,做好协同组织投保、核实并采集参保人信息、登记农户缴纳保费情况、发放保险凭证、登记保险事故报案、现场查勘及理赔到户、建立参保理赔台账并上报乡专干等工作。

(四)建立科学定损机制。各地金融监管、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运用技术规范定损的公信力。各县(市、区)要建立由金融监管、财政、农业农村、农垦、林草等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的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委员会及工作机制,协同承保机构鉴定损失情况;协调查勘定损争议,统筹督促大灾理赔。省级承保机构应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查勘及定损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客观反映标的损失情况,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遗失、补记和做任何修改。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