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全文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1号)规定,2017年对本法规进行了修订,以2017年版本为准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1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下列土地免缴
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
(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