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试行)
宜自然资建发〔2024〕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分包单位直接责任
(一)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在宜昌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应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城建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并实时更新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信息等,分包单位对录入的资质、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完成。
(二)派驻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单位应组建分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任命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由总承包单位在智慧城建系统关联分包单位录入实名信息,智慧城建系统每日进行实名制考勤,对不到岗的管理人员按0.5分/天扣除个人、企业诚信分;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月出勤率(按实际施工天数算)不得低于70%,考勤率列入项目分级管控参考指标,低于70%时,按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13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管理的通知(试行)》(〔2024〕70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分包单位人员考勤实行熔断机制,并与总承包单位关联,累计扣分达10分的,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累计扣分达20分的,约谈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三告知一测试”,并对该项目的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三)规范现场建筑工人管理。分包单位应与聘用的建筑工人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进入工地前,由总承包单位在智慧城建系统关联班组和分包单位信息后录入实名信息,赋予“建安码”,进出工地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对其所属人员的管理负直接责任,应按《宜昌市建筑工人安全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人实行安全分管理。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依据实名制考勤数据,按月将工人工资表报总承包单位审核,总承包单位通过“电子工单”平台向工人核实后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
(四)推行施工班组建设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尊重实际、便于管理、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施工内容,依据工序和工种及时合理创建班组。由劳务分包单位选派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班组长,通过实名制将现场工人全部纳入班组管理,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大对班组的管理,加强与一线工人的沟通,强化末端管控,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和施工质量。
二、夯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分包内容,对分包工程的合法性负责,对未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强化对工程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按工人工资表及时支付人工费。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时,所有建筑工人的工资应已确认结清。
(二)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报监理单位审核,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范围、价款、分包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将签订的分包合同上传至智慧城建系统。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的用工、考勤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审核确认分包单位报送的工人工资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鼓励总承包单位培育使用自有工人队伍,减少管理层级,建立施工班组扁平化管理机制。
(三)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将总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和分包单位的市场、质量、安全行为纳入监理范围,在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纳入监理规划,制定实施细则,对分包单位的合同签订、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人员管理、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工资支付和进退场等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月报。
(四)逐级压实质量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负总责,负责督促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同时加强分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质量控制环节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