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4〕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构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产业强省建设要求,紧密结合产业需求结构、供给体系、增长动能等实际,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高效结合,构建“省级引导基金+重点产业母基金+子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以省级引导基金带动一批重点产业母基金建设,再带动一批子基金落地。从2025年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产业类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转变投入方式,用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力争5年内构建500亿元以上规模的基金体系,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发展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巩固提升绿色能源、烟草、有色金属“老三样”,培育发展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三样”,做专做精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特三样”,做优做强高原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大三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上下贯通、纵向成链、横向成群,形成现代产业生态体系,实现强基础、补短板、锻长板、提水平、促升级的产业发展目标。
(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改补为投、无偿变有偿、分散变集中,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带动“大资源”支持产业“大发展”。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银行、保险、担保、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产业资本形成合力,建立“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担联动”、“投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方资源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施投资运营管理。
(一)政府引导。立足我省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构建“省级引导基金+重点产业母基金+子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
(二)市场运作。建立健全收益让渡、尽职免责、分类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择优遴选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提升基金运作效益。
(三)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基金“募投管退”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开展投资决策,优化投资环境,激发投资运营活力,确保实现基金政策目标。
(四)防范风险。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完善政府出资提前退出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三、运营管理
(一)规范基金设立及审批机制。第一级省级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省金控集团已设立并管理运营的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规模60亿元,由省财政厅分期注资省金控集团,首期出资23亿元。
第二级重点产业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储备为前提,充分研究设立可行性和必要性,牵头拟制基金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须指定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代表,并会同省财政厅将产业类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转变投入方式分期注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符合母基金设立条件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内难以安排资金实缴出资到位的,可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引导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级子基金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设立,须引入社会资本和母基金同步出资。
(二)明确基金投资定位。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最多可延长2年。母基金、子基金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创业投资类、重点产业类、特定类,并实施分类管理。
创业投资类。围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领域、新赛道及颠覆性、前沿性技术攻关,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平台打造,培育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总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
重点产业类。围绕先进制造、高原特色农业等重点领域,聚焦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带动区域发展,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主要投资引入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总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
特定类。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一事一议”设立基金,开展特定投资。
(三)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引导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投资母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对单支母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且不超过母基金认缴规模的25%。母基金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可直接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可新设子基金、参股存量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创业投资类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重点产业类不超过50%,特定类基金及参与国家级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决策程序直接开展项目投资,不得再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其认缴规模的20%,不得对所投资项目控股,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各级基金及管理机构关联方在省内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政府实缴出资额。
(四)规范基金管理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应坚持政策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安全合规、兼顾效益的原则开展基金运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募资能力、投研能力、出资实力及管理经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省金控集团,省财政厅进行指导监督;母基金管理机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视政府出资情况指定省属国有企业或开展市场化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市场化遴选。
(五)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积极拓宽退出路径,包括基金份额转让、并购、境内/境外IPO上市后股票减持、股东及管理层回购、股权协议转让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等。健全政府出资提前退出机制,明确提前退出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