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规定,到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财税[2006]41号
),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9号
)规定,2008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