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平方米应税收入、每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测算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以下简称预计增值率)。
预计增值率=(每平方米应税收入-每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每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
二、每平方米应税收入=∑[各房屋类型每平方米含税价格÷(1+增值税适用税率)×各房屋类型对应可售建筑面积]÷∑各房屋类型对应可售建筑面积。
各房屋类型,是指住宅类型、商业类型以及其它类型。
每平方米含税价格,依次按网签销售价格、政府部门备案价格、预计销售价格确定。
三、每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预计扣除项目金额÷可售建筑面积,其中预计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由纳税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由纳税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我市最近两年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项目的平均建安成本并上浮30%计算确定。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度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测算按照我市2023-2024年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项目的平均建安成本5812元/平方米并上浮30%计算确定。
3.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5%计算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应税收入乘以增值税预征率,再乘以其适用税(费)率计算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费有异议的,可在《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表》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栏填列,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13,000㎡,可售建筑面积10,000㎡,其中住宅类型8,000㎡、商业类型2,000㎡,各房屋类型的每平方米含税价格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该纳税人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9%。该项目发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0万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000万元。该项目预计增值率计算过程见下表:
项 目 |
行次 |
金额(单位:元) |
说明 |
|
一、每平方米应税收入1=(2*22+3*23+4*24)/21 |
1 |
34,862.39 |
[40,000÷(1+9%)×8,000+30,000÷(1+9%)×2,000+]÷(8,000+2,000)=34,862.39 |
|
其中 |
住宅类型 |
2 |
36,697.25 |
|
商业类型 |
3 |
27,522.94 |
|
|
其他类型 |
4 |
0.00 |
|
|
二、预计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5=6+7+15+16+20 |
5 |
225,867,09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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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6 |
4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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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地产开发成本7=8+9+10+11+12+13+14 |
7 |
132,778,500.00 |
|
|
其中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8 |
10,000,000.00 |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9 |
98,222,800.00 |
13,000×5,812×(1+30%)=98,222,800 |
|
前期工程费 |
10 |
24,555,700.00 |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乘以25%计算(即第9栏+第14栏)*25%。 (98,222,800+0)×25%=24,555,700 |
|
基础设施费 |
11 |
|||
公共配套设施费 |
12 |
|||
开发间接费用 |
13 |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14 |
0.00 |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5=(6+7)*10% |
15 |
17,277,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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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6=17+18+19 |
16 |
1,255,045.87 |
|
|
其中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 |
732,110.09 |
[40,000÷(1+9%)×8,000+30,000÷(1+9%)×2,000]×3%×7%=732,110.09 |
教育费附加 |
18 |
313,761.47 |
[40,000÷(1+9%)×8,000+30,000÷(1+9%)×2,000]×3%×3%=313,761.47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9 |
209,174.31 |
[40,000÷(1+9%)×5,000+30,000÷(1+9%)×2,000]×3%×2%=209,17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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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 20=(6+7)*20% |
20 |
34,555,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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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售建筑面积21=22+23+24(单位:平方米) |
21 |
10,000.00 |
|
|
其中 |
住宅类型 |
22 |
8,000.00 |
|
商业类型 |
23 |
2,000.00 |
|
|
其他类型 |
24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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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平方扣除项目金额 25=5/21 |
25 |
22,58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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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平方米增值额 26=1-25 |
26 |
12,27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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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计增值率 27=26/25*100% |
27 |
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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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