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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皖政〔2018〕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已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