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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税务局,省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