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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4〕19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实现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9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分配、使用及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拟定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拟定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遴选、审核、公示、资金兑付等,做好绩效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高原特色农业支持政策出台后6个月内,牵头制定申报指南,并在申报指南中明确项目申报时间、各级各部门审核提交时限、资金兑付时限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点农业产业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的支出,包括奶业、咖啡、茶产业奖补,种业基地建设和品种推广,设施农业投资奖补及贷款贴息等。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重点农业产业品牌打造支出。主要用于农业产品品牌培育、宣传推介、名品名企评选表彰、中国农民丰收节活动等。

(三)重点农业产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产业调研、评估,省级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奖补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检查和评估、验收等。

(四)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支出。主要用于省级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注资。

(五)其他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重点任务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支出。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高原特色重点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弥补企业运行费用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六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确定当年支持项目和支出金额,对当年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资金。其中,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除需按规定通过评审予以奖补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七条 高原特色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贷款贴息和奖补等申报项目的资金,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报后(符合条件的省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各地申报项目开展初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申报主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原则上在3个月内核实完成后将项目初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核情况开展复核,并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经公示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