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第四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先后从2010年开始,以年度为周期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规定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