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1﹞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 (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鼓励市场主体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房屋租金,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4个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1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部分减免的租金收入占全部租金收入的比例,申请减免额以部分减免租金前的按季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可申请减免额=基数X比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期截至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一并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含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