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
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
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民航局确定符合《
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