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