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17年丽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2017-6-15
各缴费单位: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社[2017]26号
)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申报期)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含莲都区、开发区)上年度安排
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部属、外省市驻丽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月申报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
三、征收申报方式
保障金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自2017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保障金,在7月份与当期数合并申报。
保障金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每月1—15日。
四、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2015年度相关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9862元,2016年度尚未公布,可参照2015年度标准。
五、职工人数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