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经研究,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认定、申领办法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2〕86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8月21日
《关于继续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制定政策背景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要求,作为配套政策,2012年,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
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2〕86号)后,到2017年底,共执行了两轮政策扶持,对推动家政企业员工制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鼓励与推动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促进我省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经商省财政厅,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认定、申领办法按照《
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2〕86号)规定执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时效。自201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