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4]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东府〔2017〕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

  《东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东府〔1999〕30号,下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几年来,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暂行办法》并未有对此作出规定。为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解决这些具体而实际的问题,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房改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作调动人员住房货币分配问题
  (一)我市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调入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调入次月起计发住房津贴,领取年限为15年(180个月)减去其本人在原单位已领取的住房津贴总月数。
  (二)部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政策,按其可享受的住房津贴标准总额,减除个人已领住房津贴总额后,余额由新单位按标准逐月发放至额满为止。
  二、关于离职、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分配问题
  (一)1999年1月后批准离职的人员其住房津贴按规定计发至离职当月。
  (二)未领足180个月住房津贴退休(不含内退)的,可在批准退休的当月申请一次性领取本人余下的住房津贴。
  三、关于婚姻关系变动人员的住房货币分配问题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已购买过房改房或购买优惠集资房的,另一方从婚姻登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津贴。双方婚前各购一套公房后按规定退房的一方,可申请一次性补发本人婚姻登记之前应享受的住房津贴。
  (二)原租住公房非承租的一方离婚后,可从离婚登记的次月起申请住房津贴,领取年限为180个月减除离婚登记当月至1999年7月公房租金改革后实际租房的月数。
  (三)已购公房及优惠集资建房的职工离婚后,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津贴。
  (四)因配偶婚前已购公房而停发住房津贴的职工,从离婚登记下月起可继续申请住房津贴,领取年限为180个月减除已领津贴月数再扣除婚姻存续期月数。
  四、关于租住公房人员住房货币分配问题
  (一)1999年7月我市公房租金改革后,按房改标准租金租住公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住房津贴;从退房次月起,夫妻双方可按本人标准申请住房津贴,领取年限为180个月减除租金改革后租住公房期间的月数。
  (二)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可申请住房津贴。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房可按成本租金计租: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