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8〕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实施
重点发展区域从2018年3月1日起、积极发展区域从2019年1月1日起,鼓励发展区域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新立项项目,在初步设计报建时要明确装配率或装配式建造等相应技术内容。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2018年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各区应分别启动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两江新区应启动建设3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积极发展区域各区应分别启动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要围绕实施装配式建筑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精准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切实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做好设计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市政设施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率具体计算应执行《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主体结构部分的得分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得分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工程项目还应进行装配率计算。凡装配式建筑专篇的设计深度或装配率计算、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规范招投标管理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可依据
国办发〔201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