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大政发〔2007〕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大政发〔2018〕21号)规定,第三条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辽政发[2007]12号 )中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在这一税额标准范围内,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