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就创联办发〔2018〕4号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社发局、度假区统战部:
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 (
湖政办发〔2017〕108号
)及《
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就创联发〔201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创业补贴的人员,对提出申请时在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且往前追溯已连续缴费满半年的,即可享受创业补贴。创办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和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等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申请三年补贴时,均需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事权下发后,一类贷款的担保、代偿、核销由市里负责。对免除个人反担保的一类贷款,同意担保通知书由市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
三、对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等十二大重点产业范围内的销售类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后,可按十二大重点产业就业创业政策标准享受补贴。
四、对来湖就业创业的港澳籍大学生,可同等享受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