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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

近期,我市个别商品住房项目发生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即要求购房人收楼的行为。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依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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