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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制度,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签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签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网签备案工作下沉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受理中心)。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负责全市网签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系统管理。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签备案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签备案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负责网签备案业务的具体实施。区租赁中心负责本辖区网签备案业务的具体指导和便民服务。

  第四条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平台),优化完善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提升服务效能,与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区租赁中心使用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办理网签备案。社区受理中心使用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服务单位)按各自权限办理网签备案。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

  (一)住房所有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二)登记证明(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

  (三)预售、出售合同(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四)公房凭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

  (五)动迁安置住房证明(动迁安置协议及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等人房对应的证明材料);

  (六)农村宅基地住房证明(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批准建房文件,或者乡、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网签备案办理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网签备案,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办理

  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线下网签备案服务。

  (二)通过线上“一网通办”办理

  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提供线上网签备案服务。

  (三)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办理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网签备案。

  其中,持第五条所列(五)(六)类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需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 (线下办理网签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线下办理网签备案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办理:

  (一)通过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办理网签备案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书(当场填写,详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二)租赁当事人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完成网上签约后,办理登记备案的,可由任意一方租赁当事人向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住房租赁服务单位提供,详见附件2);

  2.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第八条 (线下注销网签备案)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到期自动注销,但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需注销网签备案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向区租赁中心、社区受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书(当场填写,详见附件3);

  (二)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的,可由另一方单方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线上办理和免于提交)

  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通过“一网通办”门户网站、“随申办”移动端“我要租房”和“不见面办理”专栏办理网签备案,办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取等方式,实现免于提交。

  第十条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

  租赁当事人办理网签备案后,取得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4)。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5),按照本市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有关要求管理。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下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网签备案期限要求)

  网签备案需有明确的起止日期,备案的有效期超过3年的,需重新备案。同一房屋或部位出租,备案间隔少于2个月的,应当至区租赁中心或社区受理中心办理,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网签备案批量服务)

  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可按规定要求与住房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批量办理网签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