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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费优惠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费优惠的通知

东住保〔2013〕5号


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和省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住保〔2012〕2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登记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房屋登记费。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环节可减免的税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减免的税项:契税印花税,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环节可减免的税项: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三、政府投资(含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减免,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的税费可退还。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前所涉及的税费优惠按先征后退方式办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所涉及的税费优惠可以按直接减免方式办理,享受税费优惠的开始时间以市住建局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为准。

四、办理税费减免流程。

(一)直接减免的流程: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持有单位将向执收部门提出的税费减免书面申请函(一式三份)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确认表》(一式三份)统一由镇街(园区)建设部门初审后送市住建局审核加具确认意见;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持有单位凭书面申请函和市住建局加具确认意见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确认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涉及费用方面的,属市直部门执收的,执收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属镇街(园区)部门执收的,减免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主管执收部门汇总,市执收部门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年第 季度税费优惠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个季度终后10日内将上季度减免情况报市财政局;涉及税收方面的,直接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税收减免后由市地税局填写《汇总表》,于每个季度终后10日内将上季度减免情况报市财政局。

(二)先征后退的流程(费用方面):

1、公共租赁住房持有单位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费用退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相关已缴费的票据(原件),统一交由镇街(园区)建设部门初审后送市住建局;

2、市住建局审核加具意见,每月底集中一批送相关执收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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