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2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9〕97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 202号
)规定的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批复如下: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6]165号
)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
财税[2001] 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