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金〔2021〕49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委)、银保监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2022年起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体现金融普惠。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三)增强预算约束。各地应结合财力状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逐步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原则上,中央财政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增幅不高于预算增幅。
(四)鼓励探索创新。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过程中,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准化农业保险运行体系,加强与政府救灾体系协同,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加强数据比对核验,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五)确保风险可控。各地应注重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强化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全面提高大灾风险统筹层次,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
三、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二)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三)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四、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二)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三)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
(四)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五)承保机构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五、其他事项
(一)在符合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鼓励有关方面加强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合作,通过遥感等途径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金,优先保障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的省份,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程序及时间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4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答记者问
2021年6月30日 来源:金融司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保障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根本大事,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财政部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关于出台《通知》的背景,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财政要支持农民参加保险,并在2020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要求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二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不断扩面、增品、提标,覆盖三大粮食作物、天然橡胶、油料作物等16个大宗农产品及60余个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初步形成了符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四梁八柱”,构建了“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补贴体系,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5亿元,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财政支持是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三是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农户需求。随着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日益增长,但保障水平仍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主,约为生产总成本的40%,难以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2018年开始,我们在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共6个粮食主产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为期3年的试点工作,受到了广大农户、地方政府的欢迎,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要求政策扩面的呼声很高。为回应社会关切,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在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单位和13个粮食主产省份及部分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扩面提标政策。
二、我们知道有句话叫“农民种粮,保险护航”,在灾害面前,农业保险就是农民的“定心丸”。每次出台农业保险政策,我们都能感受到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切之心。财政部这一次出台《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出台《通知》,其核心内容是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面、提标,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基本原则。以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普惠、增强预算约束、鼓励探索创新、确保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支持政策范围内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投保,要求各地结合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政策实施范围。二是保险标的、保险品种和保障对象。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有两种: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三是保险责任和保障水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原则上,两种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四是实施地区。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覆盖实施地区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五是补贴比例。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由实施地区省级财政自主决策。六是承保机构管理。承保机构应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要求,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要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其中,保险费率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厘定,反映经营成本的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承保机构在承保理赔时,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七是其他事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在当前夏收夏种关键时期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问题。《通知》在此时出台,推广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这两个保险品种,对于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何裨益?
在目前的农业生产中,农作物因自然灾害受损最为普遍,农民种粮如果没有收益,则农民种粮没有积极性。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保障的重要手段,基本可以让投保农户“旱涝保收”。作为农业保险的两个品种,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之所以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保障水平高。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农业种植收入,这两个险种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大大超过了传统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最高40%的保障水平,极大地稳定了投保农户种粮收入预期,同时有效防止了脱贫粮农返贫现象的发生。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广。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责任范围设置相当广泛,基本解决了农民种粮的后顾之忧。三是惠及全体农户。本次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契合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纳入了保障范围,通过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内全体农户自主自愿投保,全面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切实提升了这项惠民政策的普惠性。
四、农业保险政策是广大农户十分关心的问题,而中央财政是农业保险的政策制订者。请问作为发展农业保险的牵头部门,以本次出台《通知》为例,财政部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让更多的农户得实惠,让农户得更多的实惠,努力做好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把这件惠及广大农户的好事办好。2021年以来,财政部切实履行牵头主责,在提出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