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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二、本通知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包含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适用本通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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