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废止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废止;
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废止; 第四条第(四)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第四条第四款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对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附件五)”废止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废止;
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文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废止,附件二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税发〔2009〕31号
),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