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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科〔201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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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2017年出台《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豫科〔2017〕156号,未找到该文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 豫发〔2015〕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5〕31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2016年8月22日



附  件

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 豫发〔2015〕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5〕31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促进其做大做强,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是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一定的硬件平台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融资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备案、监管、评估奖励等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备案对象和备案程序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对象是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zxqy.hnkjt.gov.cn)中备案,各年度数据填写完整的A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