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2019〕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0-12-18》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参照科技部《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
豫发〔2016〕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8〕8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 (
豫政〔2019〕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打造河南省“双创”升级版,参照科技部《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河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2.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拥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