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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3-2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5〕763号
)为部分有效文件,其中,第三段“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规定现行有效。
以上所称“规定的时限”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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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5]7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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